作者: 記者饒磐安╱新北報導 | 聯合新聞網 – 2013年8月25日 上午3:49

蔡姓女子騎機車撞死步行的傅姓老人,法官發現她近視約一七五度,卻沒戴眼鏡騎車,行車視力未達交通法規規定,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個月;民事庭法官則認為傅未靠邊走要負兩成責任,扣除強制險理賠,蔡女須再賠四十多萬元給傅家。

四十八歲蔡姓女子前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,騎機車沿新北市樹林區環河路往鶯歌區方向行駛,撞倒在她前方步行的八十一歲傅姓老人;傅頭部撞地,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,傷重不治。
蔡女原稱未看到傅才撞上,後來改口說車前突然有東西出現,緊急煞車失控摔車,死者是遭其他車輛撞倒致死;她承認有近視,且不習慣戴眼鏡騎車,車禍發生時未戴眼鏡。

新北地院法官調查認為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,「汽車駕駛人原則上兩眼裸視力須達零點六以上,且每眼各達零點五以上;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,且每眼各達零點六以上。」才算駕車所需的標準視力,醫院鑑定蔡女兩眼裸視視力只有零點四(相當近視一七五度),未達可行車標準。

法官認定,蔡女未戴眼鏡騎車上路,難以看清車前狀況,須負肇事責任;審酌她未認罪且未與家屬和解,判刑八月。

傅妻和兩名子女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告訴,求償四百多萬元。民事庭法官認為,道路交通規則規定行人應在人行道行走,在未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;傅走在道路紅線近慢車道處被撞,要負兩成肇事責任,蔡女應賠的兩百多萬元打八折,扣除傅家已領的車禍強制保險金,須賠四十多萬元。

原文link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BF%91%E8%A6%96175%E5%BA%A6-%E6%B2%92%E6%88%B4%E7%9C%BC%E9%8F%A1%E9%A8%8E%E8%BB%8A%E6%92%9E%E6%AD%BB%E4%BA%BA-19490000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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